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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桥法院刑事审判庭、潘慧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桥法院刑事审判庭,潘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桥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葛建明。被执行人潘慧锋,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刑初字第005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及息和执行费用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5月17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3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慧锋与案外人何洁瑾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20幢1单元604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杭州市不动产第00709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慧锋与案外人何洁瑾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20幢1单元604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杭州市不动产第00709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