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国强、莫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强,莫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强,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所地资源县。被执行人莫志伟,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谢国强与莫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志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莫志伟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莫志伟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39号民事裁判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39号民事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