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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国鼎与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鼎,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周林,张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420号原告石国鼎(身份证号:),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农民,现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亲仁乡隆国村2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曹四路62号。负责人顾非凡,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佑民,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6-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魏周林(身份证号:×××),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号大院*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岗,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军(身份证号:×××),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个体,现住青海省乐都县碾伯镇熊沈家村**号副*号。原告石国鼎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周林、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石国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周林、张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国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国鼎负担。审判员  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