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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赛风祥与马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风祥,马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402号原告:赛风祥,男,回族,1937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公园街西路苗圃巷**号。被告:马学涛,男,回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萨尔布拉克镇切特沙尔布拉克路东街*号。原告赛风祥诉被告马学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原告赛风祥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8月10日,原告赛风祥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风祥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古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