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方文与陈天祥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方文,陈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彭方文,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天祥,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彭方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方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天祥给付标的款204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