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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336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唐某,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