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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更文与梁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文,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更文,男,现住河北省鹿泉市宜安镇。委托代理人:梁海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高金全,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虽有财产房屋一套,但因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