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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和与武卫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111���李和、武卫: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与被执行人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卫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和借款227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溆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