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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根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根新,巢艳,欧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165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阳根新,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告巢艳,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告欧阳平,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岩口。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根新、巢艳、欧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根新、巢艳、欧阳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根新、巢艳、欧阳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晏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