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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姣与侯德宝、王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姣,侯德宝,王学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587号原告:王姣,城镇居民。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建荣,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德宝,农民。被告:王学花,农民。原告王姣诉被告侯德宝、王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德宝、王学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从2016年3月22日起到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15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2016年10月14日在文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3月22日和2015年5月7日被告侯德宝分两次向原告共借款20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能归还。被告侯德宝、王学花均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侯德宝、王学花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4日在文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2日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侯德宝因油厂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别人转借130000元后又借给被告侯德宝,被告侯德宝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姣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此款用百金堡小区南楼三单元202室做为抵押,如到期违约,可以拍卖次楼房,用期一年,中间人王姣,借款人侯德宝(百金堡村),2015年3月22号”。2015年5月7日被告侯德宝又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姣人民币柒万元正,侯德宝,2015年5月7号”。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3月22日起到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德宝于2015年3月22日和2015年5月7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该借款是在被告侯德宝、王学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侯德宝于2015年3月22日出具的借条约定用期一年,到期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利息。2015年5月7日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的催告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算起,其逾期利息也应从该日起算,但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从2016年3月22日起到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德宝、王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姣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侯德宝、王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姣借款本金7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侯德宝、王学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