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妥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妥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74号原告:马某某某,女。被告:妥某某某,男。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妥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