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妥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妥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74号原告:马某某某,女。被告:妥某某某,男。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妥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