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大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艳,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4楼。负责人:孙小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艳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大艳损失225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艳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