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63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某乙、丁某5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被告张某乙、丁某5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