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530室。法定代表人:邓礼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法定代表人:古永锵,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杉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3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千杉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千杉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530室。千杉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千杉公司的服务器等设备均放置于浦东新区,因此,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发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千杉公司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涉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可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千杉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