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华与鲁湘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华,鲁湘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华。被执行人鲁湘黔。申请执行人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湘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湘黔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湘黔已支付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黎华。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鲁湘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05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 记 香执 行 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