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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香林、杨雄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香林,杨雄杰,周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56号申请人:高香林,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杨雄杰,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周利华,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接受申请人高香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高香林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雄杰和被申请人周利华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高香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雄杰和被申请人周利华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杨雄杰和被申请人周利华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子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