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祖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477号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陕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24462。法定代表人:李茂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不良资产经营部客户经理,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唐祖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0元,由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审 判 员 李胜安人民陪审员 周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