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迟井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军,高影,迟井龙,邢国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681号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达,系该联社职员。被告:王洪军,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高影,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迟井龙,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邢国兰,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洪军、高影、迟井龙、邢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元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