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欣与侯明磊、吕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欣,侯明磊,吕冰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347号原告:段欣,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明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吕冰心,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段欣与被告侯明磊、吕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同年8月8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欣的委托代理人任文刚和被告侯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冰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侯明磊曾系同事关系。2016年6月份,侯明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侯明磊辩称:其只借了原告28000元,另外2000元是原告一个兄弟借的,后其还了原告几百元,又借了几百元,现在还欠原告28000元未还。同意尽快还款。被告吕冰心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7年5月23日原告和被告侯明磊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2、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质证后,被告侯明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录音中其说的30000元,包含答辩时说的2000元。被告侯明磊、吕冰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侯明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吕冰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和被告侯明磊曾系同事。被告侯明磊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被告侯明磊和被告吕冰心于2016年4月12日在济源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侯明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和侯明磊之间通话录音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侯明磊偿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明磊虽辩称其中2000元,不是其本人所借,但侯明磊在通话录音中已认可欠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吕冰心与被告侯明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冰心未证明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侯明磊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吕冰心与侯明磊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明磊、吕冰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欣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侯明磊、吕冰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