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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鑫诚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鑫诚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73号申请人:北京鑫诚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陈各庄村西七条0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生,内蒙古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工业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董事长。申请人北京鑫诚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9039元,执行费9790元,我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41500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洪生代北京鑫诚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执173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