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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凯与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814号申请人:高凯,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XXXX。被申请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30317636。法定代表人:冯子勇。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申请人高凯与被申请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587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就申请人高凯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高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587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