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飞飞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飞,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395号之一原告:杨飞飞,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宁,女,1978年3月4日出生,回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国际。原告杨飞飞诉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6年6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后原告经济困难,曾找被告索要,被告推迟不予返还。现被告不给见面也打不通电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飞飞所诉被告王宁,经多次查找,不再在户籍地居住,原告也没有按时交纳公告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飞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陈广军人民陪审员 白久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