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世界新闻报社与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世界新闻报》社,工人日报社印刷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新闻报》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北院*幢****室。法定代表人:张宇清,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立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人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号。负责人:周晓今,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俭,男,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副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良翠,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庚年,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璇,女,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办公室法规处职员。上诉人《世界新闻报》社因与被上诉人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3436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世界新闻报》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世界新闻报》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世界新闻报》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上诉人《世界新闻报》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刘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