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蔡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