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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2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锁宏玉、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宏玉,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侯和用,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昶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翟文收,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现东,于维坤,杨会明,刘贵芳,于世英,侯和山,袁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2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锁宏玉。被执行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和用。被执行人: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昶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翟文收。被执行人: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现东。被执行人:于维坤。被执行人:杨会明。被执行人:刘贵芳。被执行人:于世英。被执行人:侯和山。被执行人:袁青松。申请执行人锁宏玉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侯和用、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昶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翟文收、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现东、于维坤、杨会明、刘贵芳、于世英、侯和山、袁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锁宏玉申请,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莒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侯和用、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翟文收、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刘贵芳、侯和山、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该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102执2119号。因该查封保全措施将近届满,且该案尚未执行完毕,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变更处置。二、将被执行人侯和用所有的鲁L×××××、鲁L×××××号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变更处置。三、将被执行人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变更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费XX审判员  梁作宝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