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国军、徐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国军,徐国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37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626号。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住大名县,系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徐国军,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徐国良,男,汉族,1969年3月4日生,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国军、徐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