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执3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正平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李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3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法定代表人:田桂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正平,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执行人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正平典当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质押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日立”ZAXISXXX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器编号HCMISXXXVXXXXXXXX、发动机编号XXXXXX)进行评估拍卖,经京山县人民法院通过网路司法拍卖,于2017年7月14日以24万元成交。拍卖款项部分履行了被执行人李正平应负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剩余债权经法院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李正平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