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言书、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言书,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言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言书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皖11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言书和被上诉人全椒农商行以双方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和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全椒农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韩言书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韩言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达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田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