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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亚茹与赵耀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茹,赵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亚茹,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建工路19号,居民。被执行人赵耀安,男,197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三家村二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亚茹与赵耀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第230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亚茹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赔偿款3760.4元及利息、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耀安去向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