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宾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宣汉县商业用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25元、执行费41144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207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仕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