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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李久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200号被执行人:李久亮,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李久亮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泗刑初字第0245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李久亮泗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至泗阳县××组寻找被执行人李久亮。该村三组已拆迁,被执行人李久亮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久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