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李久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200号被执行人:李久亮,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李久亮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泗刑初字第0245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李久亮泗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至泗阳县××组寻找被执行人李久亮。该村三组已拆迁,被执行人李久亮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久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