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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朝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朝阳,严忠平,倪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彭朝阳。被执行人严忠平。被执行人倪冬梅。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朝阳与被执行人严忠平、倪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忠平、倪冬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朝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朝阳与被执行人严忠平、倪冬梅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严忠平、倪冬梅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朝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7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