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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杨与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857号原告:李杨,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道口乡前介脉头村。法定代表人:明海涛,总经理。被告:明海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明海涛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明海涛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