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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994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迪美杰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迪美杰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994号之一原告: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588号1幢A311室。法定代表人:樊胜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迪美杰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金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EMANUELEEMILIANI。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迪美杰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迪美杰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计1632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共计2892元,由原告上海菱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梦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