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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肖杰、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肖杰,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9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杰,男,汉族,住所地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胡乐祥,交警大队大队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肖杰、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计1280.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理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