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方洲与被执行人郭生芳、艾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方洲,郭生芳,艾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方洲,男,1950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郭生芳,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艾虹,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方洲与被执行人郭生芳、艾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艾虹向申请人支付了165954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不再要求艾虹承担保证责任,剩余10000元和被执行人郭生芳主张权利。因郭生芳现被子洲县公安局羁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郭生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子洲民初字第00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曹应福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