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1576、11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576、11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尚未履行的损害赔偿金86964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利息待计);3、受理费900元、两案执行费1254元。以上暂共计8911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911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