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巨涛与陈伍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涛,陈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涛,男性,汉族,1989年03月28日出生,住礼泉县石谭镇。被执行人:陈伍民,男性,汉族,1967年01月12日出生,住富平县小惠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巨涛与被执行人陈伍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1700元及利息,诉讼费92元,执行费7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伍民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暂无财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