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传龙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19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对李传龙与杨应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民终42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1民终42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六行中“杨为美”���正为“李传龙”。审判长 邓 玲审判员 钱发洪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尧书记员 查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