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587号原告: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4号楼455室。法定代表人:王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珏文,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磊,该公司项目主管。被告: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霍汉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旭,该公司行政主管。原告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947元,由原告天津盛唐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红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