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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美斯特门窗经营部诉被告曾形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美斯特门窗经营部,曾形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102号原告:威远县美斯特门窗经营部。经营者:曾怀军,住威远县。被告:曾形国,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美斯特门窗经营部诉被告曾形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威远县美斯特门窗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