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白泉与乌云草道、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泉,乌云草道,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6791号原告:白泉,男,1976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乌云草道,女,1971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德全,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泉诉被告乌云草道、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德全名下的一卡通(卡号:×××)中的存款依法法进行扣押(止付),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德全名下的一卡通(卡号:×××)中的存款依法进行扣押(止付),扣押(止付)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