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差人民币125,98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2,550.40,承担仲裁费人民币1,350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7年5月15日向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履行(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0号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0号裁决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爱鲜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0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