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孔德欢与李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欢,李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572号原告:孔德欢,男,汉族,1993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瑶,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李靖华,男,汉族,1994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欢诉被告李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孔德欢负担。审判员 徐俊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铸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