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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振月申请执行焦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月,焦百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月,男,1969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焦百岭,男,1955年2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焦百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百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百岭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88720590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