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解除马某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某,马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马某,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金店乡厂庙村委厂庙。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金店乡厂庙村委厂庙。关于盛某某申请执行马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