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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孟可杰与王颖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可杰,王颖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18号原告:孟可杰,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弢,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颖波,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孟可杰与被告王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现原告孟可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