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孟可杰与王颖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可杰,王颖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18号原告:孟可杰,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弢,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颖波,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孟可杰与被告王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现原告孟可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