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佳佳与焦作市工商管理局山阳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佳佳,焦作市工商管理局山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33号原告常佳佳,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工商管理局山阳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佳佳诉被告焦作市工商管理局山阳分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佳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佳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佳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佳佳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