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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2017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2017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郑某同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至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卫生院门口,由被告人王某采用推车盗车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的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30元,被告人郑某将被告人王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骑回。2.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郑某同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至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小学门口,由被告人王某采用推车盗车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菲迅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0元,被告人郑某将被告人王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骑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了上列二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郑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王某的陈述,以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郑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