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唐瑞山与任秋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瑞山,任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唐瑞山。被执行人:任秋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瑞山与被执行人任秋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秋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瑞山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淑明审 判 员 南金俭助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全照许 来自: